济源市卢仝文化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济源市卢仝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团结和组织以卢仝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有识之士等从事卢仝文化研究和交流,促进卢仝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开展卢仝文化的挖掘和研究,积极促进会员之间及与其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精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实现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济源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济源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思礼镇文化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网络相关专家、学者,形成一支致力于卢仝文化研究的高水平的学术队伍;

(二)深入挖掘、研究国内外各民族文化历史中有关卢仝文化的思想资源和文化传统;

(三)通过创办学术刊物、建立专门网站等载体,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研讨及实践活动,促使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关注、研究、开发和应用卢仝文化。

(四)强化调研,搜集、整理以中唐时期为历史背景的文物资料,不定期举行卢仝文化学术研讨会,传播卢仝文化理念。

(五) 举办利用卢仝文化研讨会等形式,大力加强卢仝文化的实践应用,探讨发展卢仝文化产业、促进区域文化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热心于卢仝文化研究、开发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认同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本会工作;

(四) 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内部资料;

(五)自愿入会自愿退回;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撰写论文,提供研究成果;

(八)遵纪守法,做精神文明的楷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通过本会工作计划;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限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个人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企业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若设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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